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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治超办通报问题的责任追究情况

2018-06-14    浏览:

尧区治超领导组201810

 

 

关于省治超办通报问题的责任追究情况

 

2018529,省治超办下发《关于对临汾市尧都区在治超工作存在问题的情况通报》(晋治超办便字201844 ),区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立即调查、认真整改,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现将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如下:

共处分16人,其中免职2人,撤职1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1人,开除1人,诫勉2人,行政记过3人,行政记大过2人,行政警告3人。

一、给予杨忠贵免职处分

杨忠贵身为魏村镇企业办主任,源头监管巡查不到位,经魏村镇政府班子201862日会议研究决定,免去杨忠贵魏村镇企业办主任职务。

二、给予李连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连锁身为魏村镇羊舍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没有认真履行治理非法超载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致使辖区内出现超标准装载车辆,经201862日魏村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连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给予袁三锁开除处分

袁三锁身为魏村镇下片(羊舍村、羊舍庄村、和村)治超工作管理员,监督巡查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经魏村镇政府班子201862日会议研究决定,开除袁三锁治超工作管理员的工作职务。

四、给予韩东海免职处分

韩东海身为刘村镇企业办主任,对治超工作履职不到位,经刘村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韩东海免职处分。

五、给予刘建荣党内警告处分

刘建荣身为刘村镇北段村党支部书记,对治超工作履职不到位,经刘村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建荣党内警告处分。

六、给予黄万平诫勉处理

黄万平身为刘村镇北段村村委主任,对治超工作履职不到位,经刘村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黄万平诫勉处理。

七、给予高海峰行政记过处分

高海峰身为区交通局路政大队副大队长,对巡查中队巡查工作监管不到位,督促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经区交通局201862日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高海峰行政记过处分,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给予韩晓斌撤职处分

韩晓斌身为区交通局路政大队巡查一中队中队长,对路面管控不严、巡查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经区交通局201862日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韩晓斌撤职处分,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九、给予潘三生行政记大过处分

潘三生身为临汾公路段路政中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省道329线路面管控不严,巡查力度不足,造成超限超载车上路,对此事负有责任。经62日临汾公路段段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潘三生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给予张玉山行政警告处分

张玉山身为临汾公路段路政巡查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省道329线巡查不力,造成超限超载车上路,对此事负有责任。经62日临汾公路段段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玉山行政警告处分。

十一、给予王向华诫勉谈话

王向华身为工商尧都分局新城工商所所长,对辖区内魏村镇“临汾市建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煤炭销售,运煤车辆超限超载,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经工商尧都分局研究决定,给予王向华诫勉谈话。

十二、给予张国锋行政警告处分

张国锋身为工商尧都分局新城工商所所长助理,分管魏村的负责人,对辖区内魏村镇“临汾市建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煤炭销售、运煤车辆超限超载,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经工商尧都分局研究决定,给予张国锋行政警告处分。

十三、给予沈石云行政警告处分

沈石云身为工商尧都分局新城工商所工作人员(片区负责人),对辖区内魏村镇“临汾市建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煤炭销售、运煤车辆超限超载,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经工商尧都分局研究决定,给予沈石云行政警告处分。

十四、给予高剑宏行政记过处分

高剑宏身为工商尧都分局新城工商所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魏村镇“临汾市建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煤炭销售、运煤车辆超限超载,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经工商尧都分局研究决定,给予高剑宏行政记过处分。

十五、给予刘中华行政记过处分

刘中华身为尧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未授衔、事业性工作人员),作为带班人员,对辖区巡查不力,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201862日尧都区公安局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刘中华行政记过处分。

十六、给予徐新虎行政记大过处分

徐新虎身为尧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未授衔、事业性工作人员),作为带班人员,对辖区巡查不力,负有主要责任。

参照《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款规定,201862经尧都区公安局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徐新虎行政记大过处分。

 

 

O一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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