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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
《尧都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尧都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六个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尧都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临汾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五)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信息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四)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尧都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临汾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不予公开内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五)本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六)与本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七)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八)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及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4)受理机关名称;
(5)获取信息的用途;
(6)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注册登记等方面情况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对收到的申请应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应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1.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2.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八条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及时更改。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奖惩。把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各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
区政府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有“内部资料”和“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分管负责人审查、主要负责人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九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送区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临汾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者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九)对存在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一定损失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单位及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临汾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是否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内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
(五)公开方式和程序。是否设置信息公开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社会评议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行政机关,由政府予以表彰;对于考核评定为差的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制度由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临汾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咨询处理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支出与收费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报送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编制《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2月底前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因上级部门另行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时间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由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