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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尧都区委办公室、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30    浏览:

尧区办发【2017】37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尧都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中共尧都区委办公室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尧都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政府民主化工作进程,保障人民群众民主监督权利,规范政府新闻发布活动,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作部门包括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第三条新闻发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保证新闻内容的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和公正严肃。

    第四条对外发布新闻须具有新闻价值,体现区政府的权威性、指导性、公开性、时效性。

    第五条区新闻中心负责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区级新闻发布会由区新闻中心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实施。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拟订新闻发布的主题及文稿起草等工作,区新闻中心负责组织邀请媒体记者及做好新闻报道。

    第六条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进展情况;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措施;

    (三)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四)关系公众安全的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

    (五)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六)区委、区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

    第七条 新闻发布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未经核实的新闻;

    (三)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四)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

    (五)影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报道。

    第八条新闻发布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气会;

    (三)记者招待会;

    (四)报纸和网站发布;

    (五)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会议以及向媒体发表谈话和接受记者采访等。

    第九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并根据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授权和办法规定负责新闻发布事宜。

    区委、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将确定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报区新闻中心备案。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践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熟悉本单位、本部门的情况,精通业务;

    (三)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沟通能力和严谨的表达能力;

    (四)严守纪律,应对机敏,知识面广,敢于担当,敢于负责。

    第十一条新闻发布制度的建立及其主要职能;

    (一)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及其职能:

    1、定期主持召开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

    2、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记者招待会、通气会等,向媒体公布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等有关信息;

    3、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4、及时向区长及有关副区长汇报新闻发布工作的进展情况,搜集、反馈新闻发布的社会反应;

    5、组织落实区政府新闻发布会的其他具体事宜。

    (二)区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新闻发布制度及其主要职能:

    1、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新闻发布工作,为尧都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信息和相关资料;根据尧都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主持召开或参加本部门、本辖区有关的新闻发布会;

    2、如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如何进行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同时,负责核实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并及时组织起草新闻发布通稿;

    3、根据有关规定和授权,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事发地现场的新闻报道工作。包括向记者介绍情况、为记者提供必要的采访条件、管理现场采访记者等。

    第十二条为新闻发言人提供相关条件。新闻发言人可以参加政府和部门的重要工作会议,参阅有关重要文件,以便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更好地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举办新闻发布会,按下列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部门举办新闻发布会,须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地点、邀请记者的范围报区新闻中心备案;

    (二)未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部门举办新闻发布会,须报区新闻中心审批;

    (三)需在本行政区以外其它地方举办新闻发布会的,须在举办前三个工作日向区新闻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外地政府机构在我区举办新闻发布会,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在区新闻中心登记。

    第十四条区新闻中心对提出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超越登记的事项范围,如需变更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名义或以公职身份发布新闻。

    第十五条新闻发布应当务实、节俭。禁止有偿新闻。

    第十六条违犯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新闻中心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区纪检、监察委员会对直接负责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登记事项范围发布新闻的;

    (二)未经授权以单位名义或以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进行各种形式有偿新闻活动的。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对新闻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信息和举行涉外新闻发布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新闻发布会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拨付区新闻中心列支。

    第十九条区政府新闻发布后,各新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刊登和播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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