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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尧都区委办公室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6-30    浏览:

尧区办发【2017】38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尧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中共尧都区委办公室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尧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中宣部《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共临汾市委办公厅《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

    1、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重要内容,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主管部门统一指挥下进行,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整体框架内开展。区委宣传部和区新闻中心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进行归口管理。区委宣传部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区新闻中心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对于把握不准的问题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区委、区政府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新闻稿涉及的事实进行认真审核。

2、影响范围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各乡镇党委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在区新闻中心指导下,协调处理。

    二、新闻应急处置

    3、区委宣传部接到区委、区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后,要立即启动新闻应急机制,在区事件处置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4、区委宣传部和区新闻中心要立即派人赶赴事发现场。同时,通知今日尧都报、临汾电视台《尧都栏目》、区政府门户网站派记者赶赴事发现场,并商请区事件处置工作领导组及有关处置部门在最短时间内发布事件第一消息,初步报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正在采取的措施等。

    5、根据需要,请示市委宣传部和省委宣传部指导并商请人民日报驻山西记者站、新华社山西分社、山西日报、山西电视台、山西人民广播电台和临汾日报、临汾电视台报道。

    6、区事件处置工作领导组要尽快成立新闻处置领导小组,由区委宣传部有关领导担任组长,区事件处置领导组有关领导、区新闻中心负责同志和事发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统一组织、指挥、策划新闻报道工作。事件处置领导组要及时通知新闻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参加区事件处置领导组碰头会等工作会议。新闻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同志要带领主要媒体记者参加相关会议,及时了解事件处置相关信息,组织刊发新闻稿件。

    7、在事发地成立事件新闻中心,接待采访记者,建立滚动发布最新事件信息的新闻发布机制。区事件处置领导组要按照事件处置进程的需要或新闻处置领导小组的建议,派事发地或相关业务部门新闻发言人到新闻中心发布权威信息,并解答记者所提问题。新闻处置领导小组要加强与记者的沟通,加强正面引导舆论。

    8、新闻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昼夜监视网上舆情动态,随时做好网上应对准备。

    9、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事件的区直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做到:在研究和制定处置事件的工作方案时,要包括新闻发布工作的内容;做好向记者介绍情况、为记者采访提供必要条件、管理现场采访记者、审阅新闻稿件等工作;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见面会或安排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通过中央、省、市重点新闻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事件处理工作的相关信息。

    10、区属各新闻媒体编发的有关公共突发事件的新闻稿件,要由新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及时向区委宣传部请示。区委宣传部在接到请示后,要迅速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就如何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重大问题和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请示,并遵照领导同志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11、一般情况下,应优先安排和接受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山西日报、山西电视台、山西人民广播电台等省主要新闻媒体及临汾日报、临汾电视台、临汾人民广播电台等市主要新闻媒体和今日尧都报、今日尧都在线微信公众平台、区政府网站等区属新闻传播媒体的记者采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刑事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事件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审批后,境外记者可组成记者团集体采访。把握不准的,应向区新闻中心请示,由区新闻中心同有关主管部门商定并答复。

    12、对蓄意封锁消息,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力而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新闻发布和采访报道

    13、暴雨、雷电冰雹、洪涝水灾、干旱高温、低温冷冻、大风大雾、沙尘雪灾、森林火灾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新闻媒体可根据各级气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预报、警报和通报及时报道。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应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14、飞机坠毁事件,重(特)大铁路、公路、水上交通事故,建筑物坍塌事件,矿山采掘恶性事故,重(特)大火灾及其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属新闻媒体可根据区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应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15、区内发生的5级以上(含5级)地震,新闻媒体可根据省地震局的通报及时编发消息。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应报请市级并转请省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审核。5级以下地震原则上不作报道;上级政府要求报道的,区属新闻媒体要进行报道,新闻稿件按省地震局审核稿刊发。

    16、区内发生重(特)大煤矿事故,新闻媒体可根据区直有关部门的通报及时编发消息。非重(特)大煤矿事故,原则上不进行报道。

    17、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媒体应根据省卫生厅及卫生厅授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重大动物疫情,要根据省农业厅及农业厅授权的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要根据省、市环保局的通报及时报道;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危害的公共安全事件,要根据省、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新闻稿件涉及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的,要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对事件的深入报道,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18、纵火、投毒、爆炸、劫机等重大刑事案件,原则上只邀请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稿件要分送负责案件调查的公安部门和负责处置事件的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19、涉及外国驻华人员、在华外商、外国留学生、外国游客和港澳台同胞的重大突发事件,特别是有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伤亡或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事件,由负责处置事件的区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区新闻中心组织报道。涉及外国人的稿件送区外事办审核;涉及港澳同胞的稿件送区委统战部审核;涉及台湾同胞的稿件送区台办审核。

    20、涉及民族、宗教、人权、民运等问题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负责处置事件的区委、区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区委宣传部和区新闻中心组织报道。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稿件送区委统战部、区宗教局审核。

    21、重大恐怖暴力案件的对内、对外报道,按照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和中央宣传部、中央外宣办及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和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的统一部署,在区有关部门和区委宣传部及区新闻中心的统一协调下进行。

    22、社会骚乱、群体上访、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罢工罢课、民族宗教、囚徒暴狱、警民冲突以及银行挤兑、挤提等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可通过内参反映。需要公开报道的,由区委宣传部遵照上级指示统一部署。

    23、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形象的突发公共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需要报道的,由区委宣传部按照省委宣传部和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进行安排。

    24、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

    25、特别重大、复杂、敏感的事件和案件,由区委宣传部请示市委宣传部和省委宣传部协调新华社统一发布消息,原则上不接受境外记者采访。

    26、如境外媒体对我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有歪曲性报道的,区新闻中心应及时报告市委外宣办和省委外宣办,视情况组织对外报道,并作必要的澄清和驳斥。

    27、地震预报,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省政府授权新华社山西分社或省、市主要新闻媒体统一发布;重要气象预报(如年度气候预测、汛期旱涝趋势预测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气象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发布。特大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市政府的指示,授权中央或省、市主要新闻媒体统一发布。

    四、新闻纪律和有关要求

    28、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记者在采访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妨碍事件处理工作,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对违反规定、不守纪律、自行其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属新闻媒体责任人和有关负责同志,要进行严肃处理。

    29、突发公共事件报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充分报道区委、区政府对事件的重视和对人民群众的关心,报道党委和政府所做的工作,报道社会各界的积极反应和行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牢牢把握正确导向。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社会效果,防止报道失实和不负责任、消极有害的炒作渲染,杜绝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报道,严禁传播歪曲事实、造谣滋事、煽动群众偏激情绪、制造社会恐慌气氛等各种有害信息。

    30、区属新闻媒体要注重新闻时效,做到先入为主。对应当报道而又情况复杂的事件,可先对基本事实作客观、简明的报道,再作后续深入报道。负责审稿的党政机关负责同志对新闻单位送审的稿件要随到随审,保证发稿时效。其它新闻媒体要注意采用新华社播发的消息通稿或由区委宣传部提供的新闻通稿。新闻媒体不得以任何非正式渠道获得的信息、情况擅自报道。高度重视互联网上的有关报道,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改进和加强对外报道工作,发挥主导舆论的作用。严禁从互联网上下载刊登有关信息和贴文,也不得在报道中用网民评论数、调查点击数等信息。严禁从境外媒体转载报道和评论,严禁凭“曝料”编发报道。

    31、发挥新闻媒体的预警和服务功能,向公众宣传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普及有关科学知识和实用技能,增强人民群众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消除谣言等有害信息的影响。

    32、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数量和规模,防止灾难、事故、案件等报道过于集中。对影响范围不大、后果不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不作公开报道。对境外关注而境内无须报道的事件,可只对外报道。避免展示和渲染案件细节、伤亡惨状等,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33、建立新闻舆情收集、整理、研判、上报机制。各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与研判各类媒体刊发的有关我区重大、热点、敏感问题的信息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特别紧急、重大、敏感的问题,要上报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提前制定新闻应急处置预案。

    34、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层级安排,相应确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安排。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牵头处置的,由处置部门组织新闻报道;市政府牵头处置的,由处置部门组织新闻报道;区政府牵头处置的,由区委宣传部按照本办法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区政府指示有关部门具体处置的,由区新闻中心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则办理;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处置的,由事发地的处置部门组织新闻报道,区委宣传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35、本实施办法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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