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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尧环罚〔2018〕044号

2018-06-22    浏览:

尧都区环境保护局

      

环罚〔2018044

 

李松宝

 

公民身份号码:140203197112075035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土门镇雪坪村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185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尧都区环保局土门监察中队20185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5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1804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尧都农商行财苑支行    

   名:临汾市尧都区非税收入征收局

   号:60110401030000000464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尧都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尧都区环境保护局

2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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