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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尧环罚〔2018〕057号

2018-07-10    浏览:

尧都区环境保护局

      

环罚〔2018057

 

山西东方恒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7460012457

地址:大阳镇王雅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

 

我局于20186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5月11日22时至23时烧结机脱硫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二氧化硫浓度为290.76㎎/m3,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尧都区环保局段店监察中队20186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6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180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尧都农商行财苑支行    

   名:临汾市尧都区非税收入征收局

   号:6011040103000000046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尧都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尧都区环境保护局

 201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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