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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尧环罚〔2018〕061号
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临汾零售石油分公司翔盛达加油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091029377B
地址:魏村镇魏村口 法定代表人:尚建华
我局于2018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油站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等其他有效防渗措施。以上事实,有尧都区环保局魏村中队2018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尧环罚告字〔2018〕0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尧都农商行财苑支行
户 名:临汾市尧都区非税收入征收局
帐 号:6011040103000000046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尧都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尧都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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