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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临汾市尧都区汾河吴村段生态修复PPP项目实施方案绩效... | 添加日期: | 2018-04-09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18-04-09 | |
主题分类: | 主 题 词: |
文件名: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临汾市尧都区汾河吴村段生态修复PPP项目实施方案绩效考核部分的批复 |
尧区政发〔2018〕8号 |
区水利局:
你单位呈报的《关于临汾市尧都区汾河吴村段生态修复PPP项目实施方案中绩效考核部分调整的请示》(尧水办字〔2017〕5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精神,为了确保项目入库、规范运作,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临汾市尧都区汾河吴村段生态修复PPP项目实施方案》绩效考核部分进行调整,批复如下:
一、运营维护绩效考核部分仍按原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二、由你单位负责对实施方案中的绩效考核内容进行完善。
三、增加可用性付费纳入绩效考核,与运营维护绩效挂钩,可用性付费的支付按下列考核办法执行:
1.考核基数
每年政府可用性付费的30%作为可用性考核的基数。
2.考核方式
可用性绩效付费支出数额=考核基数×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
(1)考核得分≥85分为合格分;
(2)80≤考核得分<85分,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为98%;
(3)75≤考核得分<80分,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为96%;
(4)70≤考核得分<75分,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为94%;
(5)65≤考核得分<70分,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为90%;
(6)60分≤考核得分<65分,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为80%;
(7)得分<60分,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为50%;
扣减比例依据考核得分按《方案》中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在《PPP合同》中具体约定。
尧都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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