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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临汾宝珠制药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 添加日期: | 2018-06-04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18-06-04 | |
主题分类: | 主 题 词: |
文件名: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临汾宝珠制药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
尧区政发〔2018〕23号 |
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临汾宝珠制药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尧国土资〔2018〕6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和《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枣林路拓宽改造道路工程征收房屋范围的公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临汾宝珠制药有限公司、临汾泰华蓄电池有限公司、原临汾钢铁公司(原临钢技校校址)、原临纺劳服二厂使用的42020平方米(合63.0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终止临汾宝珠制药有限公司、临汾泰华蓄电池有限公司、原临汾钢铁公司(原临钢技校校址)、原临纺劳服二厂使用的42020平方米(合63.0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根据拆迁协议进行剩余土地变更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收回的建设用地作为尧都区枣林路中段拓宽改造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四、对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分别由区国土资源局和区住建局依据有关政策或经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特此批复
尧都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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